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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偿还婚姻期间的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5年1年,甲与乙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住房。2006年2月,甲、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住房归乙所有;欠丙的债务由甲偿还。2007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丙要求甲偿还欠款,但甲无清偿能力。请问:丙能否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

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的请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该10万元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离婚时,甲、乙约定该债务由甲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丙。丙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债务。在乙向丙偿还该债务后,有权根据其与甲之间的协议向甲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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