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年,甲与乙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住房。2006年2月,甲、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住房归乙所有;欠丙的债务由甲偿还。2007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丙要求甲偿还欠款,但甲无清偿能力。请问:丙能否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的请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该10万元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离婚时,甲、乙约定该债务由甲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丙。丙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债务。在乙向丙偿还该债务后,有权根据其与甲之间的协议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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