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最近流动资金短缺,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向张某提供60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杨某就后悔了,不肯履行合同。请问:张某是否能主张杨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贷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签了借款合同,但这只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在杨某将货币交给张某之前,此合同不能生效。在合同生效以前,自然也谈不上违约。因此,张某告杨某违约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张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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