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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方支付借款前后悔,另一方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因最近流动资金短缺,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向张某提供60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杨某就后悔了,不肯履行合同。请问:张某是否能主张杨某违约?

解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贷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签了借款合同,但这只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在杨某将货币交给张某之前,此合同不能生效。在合同生效以前,自然也谈不上违约。因此,张某告杨某违约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张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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