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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否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张某借款六万元。债务到期后,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李某无法履行,张某诉至法院。法庭判决李某立即偿还。但是李某无任何财产。请问:李某能否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解答:

  李某不能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案件经过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或由当事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李某不能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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