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A缺因资金短缺20万元,于是向好友B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音响作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但未公证和登记。A又向好友C借款10万元,以原来的音响作了质押,签了质押合同。而C在保管时不慎将音响损坏了,送到D处维修,花去维修费1万余元。因C没有支付维修费,D留置了音响。请问:如何确定各个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根据《担保法》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而由于A和B的抵押未办公证,不得对抗第三人C,所以本案中C的质权优先于抵押。因此,本案中对A的音响上成立的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利如下:D的留置权最先受偿,其次是C的质权,最后才是B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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