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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明落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陈某借给张某10万元钱,张某打的欠条上没有写落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利息。请问: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何时能要求张某还款?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合同有关条款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欠条不因没有写明落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利息而无效。但因陈某和张某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陈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利息。陈某可以随时要求张某偿还,但是要给张某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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