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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和乙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乙向甲借款3万元,并且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和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届满,乙无力偿还甲的欠款。请问: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和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因此,甲可以在借条写明的还款日期届满两年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甲起诉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明起诉人的姓名,住址,被告的姓名,住址,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无力一次性偿还欠款的,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本案中甲就可以要求乙以其他财物进行偿还,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乙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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