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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货纠纷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间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2年3月,甲、乙发生借货纠纷。法院判决甲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向乙清偿欠款。甲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因忙于其他事情,乙将此事耽误。2003年7月,乙才想起甲未向自己还款,遂欲申请法院执行。请问:乙的申请是否已过了申请执行期限?

解答:

  乙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本案发生于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应适用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公司,申请执行期限应从法院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02年5月31日开始计算一年,乙直到2003年7月才想起申请法院执行,已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该案发生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即2008年4月1日之后,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乙的申请仍未过申请执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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