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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应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向刘某借款并写了欠条,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因王某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还款,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一份“支付令”,要求王某在十五天内偿还债务,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请问:王某应如何处理?

解答: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一种方式。所谓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王某应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刘某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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