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刘某借款并写了欠条,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因王某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还款,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一份“支付令”,要求王某在十五天内偿还债务,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请问:王某应如何处理?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一种方式。所谓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王某应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刘某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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