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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垫付后,甲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李某。之后,李某仍拒付货款。请问:王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解答:

  甲公司与业务员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李某。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王某依法取代甲公司成为李某的债权人,因此王某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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