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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到期后仍不履行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货款五万元而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败诉。在执行中,经乙公司同意,张某的朋友刘某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甲公司做了担保,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到期后,甲公司仍然无力还款。请问:法院是否有权执行刘某用来担保的轿车?

解答:

  法院可以执行刘某的担保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270、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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