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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退休金?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借乙两万元,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两分。后乙到期未偿还借款,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胜诉但乙仍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乙已退休,有退休金。请问:甲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退休金?利息可否一起追讨?

解答:

  甲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退休金,但应当为乙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对拖欠债务的利息要看是否向法院提出赔偿利息的主张,如果提出了法院判决支持的,在执行当中也一并执行,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还会执行延迟履行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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