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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林某未清偿到期欠款,债权人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林某仍未偿还欠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某只有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可供执行。请问:法院能否对林某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解答:

  法院可以对林某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林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张某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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