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欠乙某3万元,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后因甲单位领导换任,任职后的领导以前任没有做交结而不予清偿。虽经乙的持续追讨,但款项仍被拖欠5年之久,其间双方当事人却没有留下字据等追讨证明。请问:乙欲通过诉讼要求甲清偿,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甲单位欠乙某3万元,后任的领导以未交结不予清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乙的款项经过5年的拖欠,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相关规定,乙提出要求甲清偿债务的行为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过程乙应承担追讨行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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