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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追讨字据,债务人可否主张诉讼超过时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单位欠乙某3万元,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后因甲单位领导换任,任职后的领导以前任没有做交结而不予清偿。虽经乙的持续追讨,但款项仍被拖欠5年之久,其间双方当事人却没有留下字据等追讨证明。请问:乙欲通过诉讼要求甲清偿,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答:

  本案中,甲单位欠乙某3万元,后任的领导以未交结不予清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乙的款项经过5年的拖欠,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相关规定,乙提出要求甲清偿债务的行为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过程乙应承担追讨行为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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