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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应如何保障将来实现债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向甲借款10万元,出具了一张借条给甲,写明履行债务的期限。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暂时不想向乙索要欠款。请问:甲应如何保障将来能够实现债权?

解答:

  本案中,乙写下借条,借条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若甲暂时不想索要债权,但又担心影响债权在将来的实现,其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甲要求乙重新开具一张借条,以补充或者变更原欠条的内容。若乙同意按甲的要求重写欠条,则重写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甲可凭借后一张欠条向乙主张债权。
  2、甲、乙双方可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且在该份借款合同中不对还款期限作明确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若甲、乙不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做明确约定,甲只需给乙必要的准备事件,随时可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以保障甲将来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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