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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自己使用并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的借款,是否负有偿还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和乙口头协定共同做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甲向朋友丙借款5万元。但是甲让乙给丙打了借条并由乙在借条上签名,资金由甲使用。后因各种原因,甲和乙不再合作。丙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偿还借款。请问,乙是否有义务偿还借款?       

解答:

乙有义务偿还借款。 从证据来看,欠条确实由乙签署的,丙持该借条就可以证明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乙对自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因此乙应当归还借款。乙归还后,可以向甲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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