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未取得约定利息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若出资方未取得约定的利息,则对出资方不予处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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