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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银行贷款,乙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内容为“此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由乙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请问:乙的保证方式如何确定?

解答: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只约定在甲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由乙负责偿还该贷款本息,对乙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因此,乙的保证方式应推定为连带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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