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成立了某区管委会,该管委会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后该管委会欠了巨债,县政府便撤销了该管委会,重新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大部分员工来自原管委会,并行使一部分原管委会的职权。请问:应由谁来承担原管委会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对管委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撤销了管委会,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出撤消决定的县政府应承担管委会的债务。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