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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一借贷合同规定还款期至2000年5月31号,到期时借款人未还款。债权人作为原告于2002年6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日起算?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该案诉讼时效至何日止?

解答:

  本案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即借款到期之日2000年5月31日的次日即2000年6月1日起计算。在不存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经过两年,至2002年5月31日止。因此,本案中若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债权人于2002年6月3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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