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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因李某欠货款10万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李某无力偿还。但是李某对王某享有8万元已到期债权。请问:张某或李某能否申请法院执行王某的财产?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中,李某无力偿还债务,但是李某对王某享有8万元已到期债权。此时,张某和李某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王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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