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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擅自以医院的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赵某要开一家书店,苦于没有资金,遂向银行借款,但银行要求赵某提供担保。赵某求助于当时担任某医院办公室主任的钱某,钱某私自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了该医院的公章。后赵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该笔债务,银行就强行从该医院的帐户上划走款项,但该医院认为担保是无效的。请问:该担保是否有效?

解答:

  该担保是无效的。
  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所以医院不具有担保人资格。因此,钱某擅自以单位名义为赵某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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