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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致单位利益受损,应担何种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单位的名义,为李某1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的期限届满时,李某本金、利息分文未还。张某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单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答:

如果张某与贷款人相勾结,恶意串通,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不是与贷款人相勾结,恶意串通,但是张某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则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对张某进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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