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单位的名义,为李某1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的期限届满时,李某本金、利息分文未还。张某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单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果张某与贷款人相勾结,恶意串通,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张某不是与贷款人相勾结,恶意串通,但是张某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则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对张某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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