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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私拿公章向外借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是甲公司的副经理,其与王某签订5万元的借款合同,张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加盖甲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但该笔借款并未进入甲公司的账务,而是归张某个人使用,且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此事。后张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王某向法院起诉张某与甲公司,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请问:甲公司是否对该借款承担责任?

解答:

甲公司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张某持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对外借款之事,表明张某没有代理权。但是对于王某来说,张某是甲公司的副经理,且持有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其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实则张某并没有代理权,其所借款项也未进入甲公司的账务,侵害了甲公司的权益,甲公司在对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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