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能否对抗第三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10万元。因甲逾期未还款,丙要求甲还款时才发现甲已离婚。在离婚时,甲将房产分给了其妻子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乙以已与甲离婚,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请问:丙是否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债务?
解答: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丙是否有权要求乙偿还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欠款,应分下列情况而定: 1、如果甲欠丙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即甲向丙借款10万元是用于其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家庭消费,且甲与乙在离婚存续期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丙也知道该约定,那么丙无权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应要求甲偿还; 2、如果不同时具备第1条的情形,那么该笔债务应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使甲、乙二人已离婚,且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丙也有权要求乙偿还该笔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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