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欠某餐馆餐费未还,村干部张某在欠条上签名以证明该村委会的欠款事实。后该餐馆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欠款。请问:张某是否对该笔欠款负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餐馆如果起诉,应以村委会为被告,不应以张某为被告。因为村委会欠款未还,是村委会与餐馆之间的债务纠纷,张某不应对此欠款承担责任。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只是证明村委会欠餐馆费用的事实,并非以自己名义承担该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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