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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上签名证明债务属实的行为人是否对该欠条上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村委会欠某餐馆餐费未还,村干部张某在欠条上签名以证明该村委会的欠款事实。后该餐馆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欠款。请问:张某是否对该笔欠款负责?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餐馆如果起诉,应以村委会为被告,不应以张某为被告。因为村委会欠款未还,是村委会与餐馆之间的债务纠纷,张某不应对此欠款承担责任。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只是证明村委会欠餐馆费用的事实,并非以自己名义承担该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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