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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起诉要求公司退还集资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为某公司的职工。2006年,公司要求职工每人交集资款3000元到5000元不等,偿还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7%。还款期届满时,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久拖欠款未还。后甲了解到,公司向职工集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问:甲与其他员工能否起诉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自1993年9月3日起,除该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各单位一律暂停举办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的活动。甲所在的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公司内部职工进行集资,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相关规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甲和其他员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可以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外,还可要求公司偿还其因参加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一、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活动,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一律暂停。二、 下列集资活动,可以依法照章进行:
  (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及有关法规发行股票,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发行内部职工股;
  (二)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发行企业债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
  (三)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
  (四)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拆借资金参与本条所列各类有偿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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