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公司的职工。2006年,公司要求职工每人交集资款3000元到5000元不等,偿还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7%。还款期届满时,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久拖欠款未还。后甲了解到,公司向职工集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问:甲与其他员工能否起诉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自1993年9月3日起,除该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各单位一律暂停举办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的活动。甲所在的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公司内部职工进行集资,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相关规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甲和其他员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可以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外,还可要求公司偿还其因参加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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