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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是否视为重新确认已超时效的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3年5月,刘某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一直都没有归还。贷款到期后,刘某在2000年和2001年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上对3万元贷款及利息签字认可。2002年1月,刘某被信用社起诉,要求刘某偿还3万元的贷款和利息。刘某认为这笔贷款已经有9年了,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请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是否视为重新确认原债务?

解答: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某1993年5月向信用社贷款,且1995年5月以前信用社未向刘某主张权利,所以该笔贷款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刘某又在2000年和2001年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应当视为对该笔贷款本金与利息的重新确认,本案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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