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合同当事人不付加工费,另一方可否行使留置权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从事加工生意,乙公司在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加工完成之后,乙公司不偿付加工费。请问:甲公司对加工的服装是否可以留置?

解答:

甲接受乙的原料,然后为其加工服装,对方理应及时付款。而现实情况是,乙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如果甲将设备交付给对方,甲就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作为承揽方,甲完全有权行使留置权。但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意味马上就可以处分对方的财产,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由此可见,留置权中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以催告为要件,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