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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是否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5年8月6日,张某在乡信用社贷款1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为半年。此后,信用社一直未向张某催款。1998年9月10日,信用社向张某催收贷款时,张某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名,但因贷款问题和村里有纠纷没有解决,张某拒付贷款。请问:欠信用社的贷款张某是否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

解答:

根据有关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张某在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张某应偿还贷款,并且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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