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6日,张某在乡信用社贷款1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为半年。此后,信用社一直未向张某催款。1998年9月10日,信用社向张某催收贷款时,张某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名,但因贷款问题和村里有纠纷没有解决,张某拒付贷款。请问:欠信用社的贷款张某是否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
根据有关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张某在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张某应偿还贷款,并且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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