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得急病,其朋友王某送来3000元,只告诉张某先治病,其它的以后再说。后来,张某与王某因琐事不和,王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认为当时王某给其3000元为赠与,自己无义务还钱,并且事情已经过了3年,王某的还钱要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遂拒绝还钱。请问:张某应否向王某还钱?
本案中,王某给张某送钱的时候,并没有表明是赠与。因此,张某和王某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关系,应属于借货关系。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张某和王某当初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可以随时要求张某返还,但应给张某一个合理的宽限期。王某要求张某还款的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王某在三年后第一次要求张某还款,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张某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案情,王某要求张某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应当向王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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