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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否随时要求返还?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得急病,其朋友王某送来3000元,只告诉张某先治病,其它的以后再说。后来,张某与王某因琐事不和,王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认为当时王某给其3000元为赠与,自己无义务还钱,并且事情已经过了3年,王某的还钱要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遂拒绝还钱。请问:张某应否向王某还钱?

解答:

  本案中,王某给张某送钱的时候,并没有表明是赠与。因此,张某和王某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关系,应属于借货关系。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张某和王某当初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可以随时要求张某返还,但应给张某一个合理的宽限期。王某要求张某还款的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王某在三年后第一次要求张某还款,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张某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案情,王某要求张某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应当向王某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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