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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债务保证人,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向甲借钱,法院工作人员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在乙无力偿还,甲欲提起民事诉讼。请问: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虽然担保人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丙作为担保人,参与一般民事活动,丙是作为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与丙的职业、职权无关。鉴于此种情况,甲可以去法院纪检科投诉或者直接起诉,开庭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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