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拖欠其借款30万元未还将乙诉至法院。在质证期间乙出示了“乙已还甲30万元”的收据一张。但甲认为:乙确实曾还甲10万元,但并非30万元。请问:甲对乙出示的借条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甲认为乙提供的收据系为伪造的,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乙实际还款仅为10万元。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甲对乙出示的收据有异议时,亦可向法院申请对该收据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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