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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精选
对方当事人提供变造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因乙拖欠其借款30万元未还将乙诉至法院。在质证期间乙出示了“乙已还甲30万元”的收据一张。但甲认为:乙确实曾还甲10万元,但并非30万元。请问:甲对乙出示的借条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甲认为乙提供的收据系为伪造的,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乙实际还款仅为10万元。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甲对乙出示的收据有异议时,亦可向法院申请对该收据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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