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乙败诉。因乙不履行生效判决,甲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要求与甲和解。请问:在执行过程中,乙能否要求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乙可以要求与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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