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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企业还款时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甲企业职工集资,但是没有约定集资利息。请问:在甲企业偿还集资时没有向甲企业职工偿付利息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企业支付利息?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甲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甲企业职工集资的,是属于非法集资。因此甲企业向甲企业职工之间的集资关系应认定无效。所以甲企业职工有权起诉,要求甲企业返还集资款,但无权要求甲企业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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