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甲企业职工集资,但是没有约定集资利息。请问:在甲企业偿还集资时没有向甲企业职工偿付利息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企业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甲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甲企业职工集资的,是属于非法集资。因此甲企业向甲企业职工之间的集资关系应认定无效。所以甲企业职工有权起诉,要求甲企业返还集资款,但无权要求甲企业支付利息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