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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以汇款方式提供借款,未收到汇款的借款人应否偿还该借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异地的乙借款,乙通过邮局汇款方式向甲提供借款。因搬家,甲实际未收到乙汇出的该笔借款。请问:甲应否偿还该笔借款?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甲打电话向异地的乙借款。乙同意后,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已成立。乙通过邮局汇款给甲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因甲未收到乙的汇款,应根据下列情况来处理:
  1、如果乙向甲的汇款由于甲已搬家被退回给乙,那么应视为甲已向乙还款,乙不能再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乙向甲的汇款被他人冒领了,由于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已生效,甲应先向乙还款,再向冒领的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甲是该笔汇款合法领取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甲未领取到该笔汇款,该笔汇款不会被他人领走。甲可以去邮局查询,如果汇款还在邮局,那么甲可将汇款取出,并向乙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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