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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找不到被保证人,应如何向被保证人追偿?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购买一部手机,张某为其做担保。一年后,李某手机停机,但未办停机手续。在找不到李某的情况下,张某为李某交纳了一年的所有的话费及滞纳金,共计2000元。请问:在找不到李某的情况下,张某应如何追偿?

解答:

  张某可向李某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在为李某交纳二千元话费和滞纳金后,有权向李某追偿。因找不到李某,张某可向李某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且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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