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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欠款,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5年白某向户某借一万元钱购车,从事出租车服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王某为白某的担保人。后白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出租车被扣。白某为躲避债务,于1998年迁到外地居住,户某年年都向白某追讨债款,但白某一直未归还。请问:
  1、户某此时是否能向法院起诉白某?户某年年催款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王某是否还应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解答: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户某年年都向白某要债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因此,此时户某仍然可以起诉白某,该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3个月的约定到期起6个月内,户某没有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如今其与该债权债务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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