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表兄方某借钱,方某因无力借款给李某,遂代李某向刘某借款,但借条上签的是方某的名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向方某索要借款。方某认为钱是其代李某所借,且李某与方某之间签有由李某直接还钱给刘某的协议,故应由李某偿还该笔债务。请问:方某是否应偿还该笔债务?
方某应偿还该笔借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方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即借款的当事人是方某和刘某。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方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并未经过刘某的同意,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方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方某应偿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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