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做钢材生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期限6个月。后因其他原因甲暂时不急于用这笔钱,甲遂将该笔贷款转借给急需资金的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乙在5个月后归还,双方约定的利息为甲贷款利息的4倍。但后乙因生意亏本无力还款,导致甲拖欠信用社贷款逾期未归还,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甲除了归还3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请问:甲把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吗?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本案中,甲取得信用社贷款后,不仅没有用于购买钢材,且以其利率四倍的利息转贷给乙,可以认定其目的是利用信用社贷款利率与转贷利率之间的差额谋利。因此,甲把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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