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甲贷款,由丙作担保,甲通过丁的帐号转款到乙方。借款到期后乙未向甲偿还贷款。甲起诉乙、丙、丁,丁只负责转款没有任何所得。请问:丁应否承担责任?
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贷款合同约束。丙是甲与乙之间贷款合同的担保人,甲与丙之间通过担保合同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贷款到期后,甲有权向乙请求清偿。若不能满足,则甲有权向乙请求代为清偿。甲有权以乙或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和乙的借款是通过丁的帐户转帐,但是实际上甲和丁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丁既没有向甲贷款,也没有提供担保,因此甲将丁作为被告缺乏依据。综上,丁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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