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并以王某的40亩林场作为担保。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与王某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李某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张某便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王某以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王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张某和王某签订林木抵押合同,由于林木是地上附着物,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成立,所以张某依法对林木不具有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王某和李某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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