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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债务相互抵销后一方还以借条起诉,法院是否应受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其所在甲公司借人民币1万元,并写下借条,“今借甲公司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购房,特立此据。”。之后甲公司将李某辞退,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满2年,但甲公司拖欠李牧工资12000元。甲公司口头答应李某以甲公司所欠公司抵借款,但李某没有取回借条。随后亦没有因补偿金问题和借款问题发生争执。一年后,甲公司以欠款由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1万元。请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解答:

  李某和甲公司之间存在两个关系,一个是债务关系,一个是劳动纠纷关系。该借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欠甲公司的钱款,而甲公司欠李某的工资,双方达成一致,双方的债务互相抵销,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上达成了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支付欠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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