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其所在甲公司借人民币1万元,并写下借条,“今借甲公司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购房,特立此据。”。之后甲公司将李某辞退,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满2年,但甲公司拖欠李牧工资12000元。甲公司口头答应李某以甲公司所欠公司抵借款,但李某没有取回借条。随后亦没有因补偿金问题和借款问题发生争执。一年后,甲公司以欠款由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1万元。请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李某和甲公司之间存在两个关系,一个是债务关系,一个是劳动纠纷关系。该借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欠甲公司的钱款,而甲公司欠李某的工资,双方达成一致,双方的债务互相抵销,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上达成了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支付欠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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