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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清房款,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要求甲提供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甲虽已经付清了房款,但尚未办理房产证。请问:甲的房屋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解答:

  甲的房屋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本案中,甲的房屋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可以进行抵押的。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明确记载,并且应当在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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