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准备结婚,李某父母收到王某的结婚礼金10000元,后因李某不愿结婚,王某请求返还礼金,李某不还,王某于是书写“2003年4月2日李某欠王某10000元,在10月还清”的欠款凭据,要求李某父亲在欠款凭据上签字,李某父亲应允签字。后李某父亲不愿还钱,诉至法院。请问: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欠条内容的主体为王某和李某,但是欠条上的签名为李某的父亲,这样该欠条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不符合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因此,该欠条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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