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5日,张某向李某借现金6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是一直未还借款。1997年11月1日,在李某多次催要下,张某才给李某补了一张欠款条,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1998年12月,李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请问:李某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某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张某出具的欠条上并未写明还款日期,此时,李某与张某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李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从李某要求张某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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