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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6年5月15日,张某向李某借现金6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是一直未还借款。1997年11月1日,在李某多次催要下,张某才给李某补了一张欠款条,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1998年12月,李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请问:李某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答:

  李某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张某出具的欠条上并未写明还款日期,此时,李某与张某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李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从李某要求张某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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